日期:2024-10-08 09:06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1年,最长5年。
配租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支付方式;
(六)房屋维修维护责任和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