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24-10-08 09:06



(七)物业服务、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解除情形;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房屋市场租金的60%,结合房屋建设运营成本和不同保障对象收入水平确定,实行分档租金。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3年根据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住价格指数变化均值调整1次,并向社会
22/4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