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0-08 09:06
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周边同地段、同品质房屋市场租金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照公共租赁住房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租赁期间,因拖欠租金或其他违约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可以由保证金抵扣,抵扣后保证金不足的,承租人应当及时补足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有违约责任应当承担费用的,由保证金抵扣,不足的依法追偿;无其他应当承担费用的,退还保证金本金。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按月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