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24-10-08 09:06
租住房保障家庭租金管理规定执行。租金由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缴,其差额部分由户籍所在区人民政府承担。履约保证金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缴纳。优惠部分物业服务费,差额部分由户籍所在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遵规守约承租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自住。


承租人应当合规、安全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及时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或运营单位报修。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损坏、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当承担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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