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24-10-08 09:06
初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审核合格的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未通过审核的应当通过书面或短信方式告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 租赁期间,因婚姻、生育、与父母合住等原因增加合住人员或因合住人员减少,承租人可以向承租房屋所在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申请在本小区换租户型。


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审核合格的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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