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24-10-08 09:06



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过渡期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单位解除租赁合同,限期搬离,并追缴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至第(七)项规定的,租赁合同终止,退回房屋。承租人自退回房屋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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