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24-10-08 09:0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承租人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或运营单位提交退租申请。承租人死亡的,由共同申请人申请,无共同申请人的,由具有法定继承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申请。


(二)办理验房。承租人搬离个人物品,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或运营单位查验房屋。未搬离的物品,视为遗弃,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或运营单位可以予以处置。


(三)结算费用。完成房屋查验后,承租人应当结清租金、物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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