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24-10-08 09:06
以上情形的,由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代为办理退租。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腾退或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或运营单位应当督促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履行催告、作出书面决定、再次催告的行政程序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当腾退或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其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成员等情况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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