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24-10-08 09:06
规行为,公示公告查处结果。


第四十二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镇街开展走访联系,落实包干帮助、教育引导、信息共享、协同共管等工作,协同查处违规违约行为。


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实施资格动态管理,定期组织核查,因住房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责令退出已配租的房屋;收入发生变化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原配租的
38/4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