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24-10-08 09:06
租赁住房。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符合在中心城区工作的规定。


1.中心城区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中心城区营业执照或正在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非中心城区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中心城区营业执照,且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应届大学毕业生不受缴纳时间限制)。


3.在中心城区工作退休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


4/4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