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日期:2026-06-02 15:33

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过渡期满办
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可采取租赁或协议出让方式。
鼓励多主体合作改造。合理降低土地整合、置换、联合开发中的税费负担。
规范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土地供应方式,支持带方案出让。依法
稳妥推进工商业用地使用权续期。完善地价计收规则。
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健全与混合利用、功能兼容、立体开发相适应的不动产
登记规则。按照土地使用权地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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