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日期:2013-07-30 10:22
十八条 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某省份从业时,其信用等级可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若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参照相关省份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对评为AA级和连续两年评为A级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可在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
对评为D级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应在水运建设市场从业活动中作出一定的限制。
第二十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在水运工程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录入和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对于未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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