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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日期:
2013-07-30 10:22
管部门及有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单位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工作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试行。
附件1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行为代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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