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7-30 10:22
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负责交通运输部直属单位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受交通运输部委托,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海事局、救捞局负责其管辖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四)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