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7-30 10:22
质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五)对全国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并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