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7-30 10:22
第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按规定直接进行定级的企业,应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信用行为。
第十条 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为100分。
对企业失信行为按照《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进行扣分。
对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企业,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