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日期:2013-07-30 10:22
前两年度信用分权重系数,取值:10%。
J: 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给予的加分。


说明:
1、企业当年无履约行为、仅有投标行为但无失信行为的,不进行综合评价。
2、企业当年无履约行为、仅有投标行为且有失信行为的,进行综合评价,L按65分取值。
3、企业当年无投标行为但有履约行为的,T按15分取值。
4、企业第一年参加信用评价时,a=100%,第二年参加信用评价时,a=80%。
5、对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企业,以及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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