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日期:2013-07-30 10:22
计。
2、对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企业,以及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的企业,在表彰或获奖年度的评价周期内,给予0.5分/次(项)的加分奖励,累计不超过2分,加分后信用评价总分不超过100分。

附件4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投标行为评价表
企业名称: 项目/标段名称:
招标人(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行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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