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日期:2013-07-30 10:22
信用行为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机构)进行评价。
各评价人对相应的评价结果负责,并应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被评价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价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人申诉;对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按照职责分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程序与分工: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应在签订中标合同后的15日内对参与投标且存在失信行为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并按职责分工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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