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3-02 11:35
新问题,《招标投标法》的有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有的缺乏必要规范,不能很好地满足实践发展需要。例如,对资格审查、评标等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对于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实际工作中很难查处。针对以上情况,各部门、各地方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或者受立法效力层次的限制,效果不明显。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是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为做好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