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说明
日期:2012-03-02 11:35
监督缺位、越位与错位的现象同时存在,另外,当事人投诉渠道也不够畅通,投诉处理机制不够健全。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4]56号文件),明确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落实国办发[2004]56号文件要求,切实改变招投标行政监督不规范的状况。

二、起草《条例》的主要原则

一是严格遵守上位法的规定。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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