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3-02 11:35
1条)作了规定。
三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作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的行政法规,对于实践需要加以细化、各方面已经形成共识的内容,《条例》尽可能作出详细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例如,《条例》第7条列举了可以不招标的几种情形;第29条对投标人资格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提高招标工作效率,《条例》第33条还规定了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在增强可操作性的同时,《条例》也注意兼顾前瞻性,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制度(第42条)、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第62条)、招投标信用制度(第63条)、电子招标制度(第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