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21 11:59
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 2 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30 平方米,按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 3 人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45 平方米,按建筑面积 45平方米给予补偿。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六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