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8-23 07:30
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通知》(渝办发[2006]175号)文件精神,已于2006年8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垃圾处置费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五)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使用的票据有哪些?
答:1、委托供水、供气等单位代征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的,使用国税机关印制的专用票据或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统一定额票据。由物管企业统一收缴的,应向交费居民业主予以公示;
2、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