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9-21 16:51
案例:某开发公司2000年开发了一个小区,小区内规划了两间设备室(每间53平方米),还有一栋楼首层为架空层(360平方米)。2003年该公司申报并经核准将上述房产登记为公司所有 (办了三本房产证)。后来,开发公司利用架空层建设分隔车库准备销售,被小区业主发现。2008年1月开始,小区业主委员会拿着全体业主联合签名的信访件到相关部门(包括当地房管局)投诉,要求开发公司将该三处房产移交给他们。房管局督促未果,于2008年6月决定注销了这三本房产证。开发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和一审法院维持房管局决定。二审法院却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和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