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9-21 16:51
四、共有房屋的登记
房屋登记机关履行最后把关的职责,将预 (销)售许可证载明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在全体业主的名下。所有权主体为全体业主,不写具体名字。
五、共有的几种有待识别的情形
1.绿地的权利归属
小区绿地属于小区的共用配套设施,属于业主共有。但也有例外情形。按《物权法》第73条规定,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什么叫明示归个人的? 规划设计、管理规约(非临时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专属于个人的绿地部分,应当认定为明示归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