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如何界定
日期:2011-09-21 16:51
顶的一部分。

3.停车位、停车库的权属

停车位、停车库包括开发商原始所有和业主共有两种情形。

(1)开发商原始所有

《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开发商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事项和内容,建造停车位、停车库,其原始所有权自然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当然可以依法通过出售、附赠转移其所有权于业主:开发商也可以通过出租的方式由业主有偿使用而保留其所有权。

(2)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规定:
14/1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