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如何界定
日期:2011-09-21 16:51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法释[2009]7号第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74条第3款所称的车位。按此规定,只要该项目开发建设的容积率已经用完,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中也没有明确该位置用于停放汽车,这种车位应属于业主共有。

4.会所、幼儿园权利归属

按照前述认定共有的标准,会所、幼儿园的原始所有权应归开发商。开发商可以依法处分。但不管其所有权转移归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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