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9-21 16:51
局的决定,判决由房管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房管局于2009年7月重新作出决定,还是注销三本房产证。历经一年半时间,事态终于平息。
该案争议的焦点:开发商对该三处房产是否拥有所有权?
争议涉及的法律问题: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如何界定?即该三处房产能否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
为什么导致房管局作两次行政处理决定?原因是涉案各方,包括开发商、业主委员会、法院、房管局的诉讼代理人,无一人把三处房产界定为业主共有共用的配套设施,而是认作物业管理用房。尤其是开发商,在争议处理的过程中,提出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