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9-21 16:51
业主共有房屋的两个错误观点:一是建设费用没有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二是已提供了必需的物业管理用房,剩下的房屋不应归业主共有。
一、共有所有权的概念和客体
1.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的所有权称为共有所有权。共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核心问题。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3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