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如何界定
日期:2011-09-21 16:51
行办法》及《规划设计导则》等)。

2.不可分割或分割了会影响小区及房屋整体功能的部分,即不具有使用功能上的排他性部分。除了法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以外,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必不可少的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等,也应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按这条标准认定的共有内容和法定的共有内容,有重叠和交叉的地方)。

3.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专有的部分。这条标准和前述第2条标准是因果关系,因为不可分割或分割了会影响小区及房屋整体功能,即在使用功能上不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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