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如何界定
日期:2011-09-21 16:51
不可能归任何人专有。第 2条是从客体方面衡量是否应属于共有的标准,该条则是从主体方面衡量可否属于共有的标准。

4.约定共有。按前述三条标准衡量,可以归开发建设单位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和买房人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归全体业主共有。

对照以上标准可以看出本文案例中的开发商为自己申辩理由的错误所在,这也是认定共有须纠正的带有普遍性的模糊认识。

三、认定共有由谁把关

业主共有部分的认定,应由规划、房管部门分工负责把关。

相关法律规范对业主共有部分的客体范围进行了明确。但实践操作中由谁认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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