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11-10-01 08:29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 计税依据

第六条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房产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六章 税率

第八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
4/1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