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11-24 08:55
和先进适用技术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能申报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

第二十七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它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及其排列顺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申报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或附有能表明取得一致意见的传真、信函等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同一内容的科技成果已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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