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11-24 08:55
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 建设成果创新奖的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二分之一多数(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实行回避制度,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奖励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选组的委员参加当年的评选工作。
第三十六条 每年度评选工作结束后,对获奖个人、单位颁发证书、奖金、奖牌。
六、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重庆市建设创新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