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11-24 08:55
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选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一条 异议的处理意见报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后,由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异议方和申报单位或申报人。
第四十二条 申报人或申报单位以剽窃、假冒、侵占他人的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