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11-24 08:55
第十三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