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11-24 08:55
第十五条 建设成果创新奖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限额数为:
一等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1名;
二等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9名;
三等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名。
第十六条 科技建筑创新奖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1名。
第十七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申报项目应当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
第十八条 建设成果创新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