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1-13 12:41
库及其经营服务性质的设施)应当缴纳的保证金。
第四条 保证金由承租人按照三个月的租金金额交纳,其中:住宅的保证金由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租局)收取和管理,非住宅的保证金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收取和管理。
第五条 市公租局和业主单位应选择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的存储银行。市公租局开设保证金专户应报市财政局审批,业主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保证金专户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章 保证金收缴及退付管理
第六条 市公租局和业主单位应于收到承租人缴纳保证金的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