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2-01-13 12:41
将保证金全额存入保证金专户,确保资金安全。保证金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

第七条 市公租局和业主单位应当开发公租房保证金管理系统,与保证金专户存储银行建立对账机制,保证账务清晰,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和查询。

第八条 市公租局向承租人收取保证金,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一户一票。

第九条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承租人无违约责任的,市公租局或业主单位自承租人腾退房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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