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1-13 12:41
金本金。
第十条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承租人欠缴房屋租金、水、电、气、物管等费用的,可由市公租局或业主单位在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中扣缴,扣缴后的余额由市公租局或业主单位在承租人腾退房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人。若保证金不足以扣缴的,差额部分由市公租局或业主单位依法向承租人追缴。承租人租用的住房和设施损坏、遗失的,在承租人恢复、修理完毕并经市公租局或业主单位验收合格或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后方可退付保证金本金。
第三章 保证金收益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公租房保证金收益是指公租房保证金孳生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