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2-01-13 12:41
收入或其他收益。市公租局和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公租房保证金运作、增值及核算管理制度,确保公租房保证金安全增值。

第十二条 保证金应按不低于账面余额的30%留存备用周转金,用于保证金的正常退付,其余部分可以按下列范围运作安排。

(一)在商业银行柜台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二)银行协议存款;

(三)银行定期存款;

第十三条 市公租局和业主单位动用保证金进行增值运作,须报经主管部门(集团)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保证金收益:

(一)保证金孳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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