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1-13 12:41
收入或其他收益。市公租局和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公租房保证金运作、增值及核算管理制度,确保公租房保证金安全增值。
第十二条 保证金应按不低于账面余额的30%留存备用周转金,用于保证金的正常退付,其余部分可以按下列范围运作安排。
(一)在商业银行柜台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二)银行协议存款;
(三)银行定期存款;
第十三条 市公租局和业主单位动用保证金进行增值运作,须报经主管部门(集团)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保证金收益:
(一)保证金孳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