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2-01-13 12:41
利息收入;

(二)保证金理财产生的净收益;

(三)按规定转入的其他资金;

第十五条 公租房住宅和非住宅保证金收益各自由市公租局和业主单位分别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上缴市级财政统一管理。业主单位应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计收的非住宅保证金产生的收益书面告知市公租局,由市公租局代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解缴。市公租局管理的住宅保证金产生的收益由市公租局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解缴。解缴项目均为其它收入,不得与租金收入项目共用。

第十六条 保证金收益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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