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1-13 12:41
于公租房维修、维护和管理等支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保证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应当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保证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公租局和业主单位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部门(集团)和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公租房保证金收支、结余及运作收益等情况。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公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