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2-01-13 12:41
保证金专用收据的;

(二)保证金收益不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三)以及转移、侵占、挪用保证金的;

第二十条 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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