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日期:2012-02-01 09:43
书面意见(原件1份);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书面意见及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

(六)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七)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及减少原有间距、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1份);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申请材料
6/1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