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日期:2012-02-01 09:43
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和补充耕地方案(原件1份);

(八)搬迁新建户还应提供旧宅基地的处置方案(原件1份);

(九)乡镇(街道)出具的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但不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意见(原件1份);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建设要求和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农村村民住宅的地上、地下建筑投影面积及附属设施不得超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使用的宅基地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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