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2-01 09:43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规定的村民宅基地标准为: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七、开工建设要求
农村村民必须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八、对违法建设的处置
对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拆除。
对未取得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