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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