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零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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